|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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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丽华
2006-9-7 11:3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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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火灾四项指数之一,是衡量火灾严重程度的重要标志。为准确地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统计,公安部于1998年11月发布《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行业标准,详细地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统计方法,对我国的火灾损失统计工作进行了规范统一。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直接财产损失核定工作涉及到大量的求证工作,有时经多方求证还不得其果,常使火灾损失核定工作者不得不根据个人经验、感观来断定一些数据,使核定出的结果带有浓厚的个人色彩,不能够客观反应火灾损失的实情。
一、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中规定的火灾损失计算方法中有3个重要参数——重置价值、烧损率、使用年限(本文例举仅针对一般建筑及设备类的核定),它们决定了火灾中被毁建筑、设备、物品等最终的结果,而这些参数中除了使用年限比较直观外,其余两项数据的提取,不但要花费时间,还需要一定技术支持。另外,影响火灾核定的因素中,还有受灾户的虚报、多报、漏报、少报等情况。这种种原因造成了当前火灾直接财产核定中存在不少弊端:
1、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申报工作核实力度不够。
火灾后,一些受灾单位、住户,有的由于事前曾经在保险公司承过保,希望获得较多赔偿而多报;有的是在火灾中被殃及,希望多索赔而多报;还有的是不希望造成太大影响而少报;也有的由于损失后没人赔偿而随便报等,以致于受灾者所申报的直接财产损失总是或多或少与实际有一定出入。这就要求从事火灾损失核定的工作者,要对火灾场所物品进行充分的调查、掌握,通过多方求证、确认,认真对受灾者申报的损失情况进行核实,确保损失物品真实、完全。但在当前的损失核定工作中,这一个环节通常被一些火灾调查者忽略了,调查火灾时,侧重在火灾原因的询问与勘查,而往往未对火灾现场烧毁物品的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形成了调查漏洞。因而,在损失核定时,无法对受灾户申报的物品情况进行核准,造成了核定工作与实情间的差异。
2、对火灾烧毁构件的重置价值确定程序不够完善。
确定火灾烧毁构件的重置价值是火灾中比较繁杂的工作。往往为了求证到一个物品的重置价值,需要咨询许多个市场、商场,要花大量的人力、物力,还有的物品已经退出市场,其重置价值甚至已经无法查到。因此,在目前的损失核定工作中,大多数损失物品的重置价值未经过市场调查,一般将购置该物品时出具的票据上的金额作为其重置价值,不能提供票据的多数就是按照受灾户提供的数据核定,重置价值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
3、对火灾烧毁构件的烧损率认定不够系统、专业。
火灾烧毁构件的烧损率的分类与取值,尽管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中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概念仍比较模糊。如:其中附录C的设备烧损率分为:轻微烧损、一般烧损、严重烧损、全部烧损四类,分别界定了10%、40%、70%、100%的烧损率,但在对这四类烧损率的评价的方法说明时却不太清晰,在方案叙述中出现了“少量”、“部分”、“大部分”等字眼,那么多少烧损才算是“少量”、“部分”、“大部分”呢?没有专业机构进一步明确。在实际操作中,主要依靠火灾调查员的判断,这样的结果主观性较强,认定没有说服力。
二、问题成因
1、火灾损失核定统计工作一定程度上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场火灾后,如果不是群死群伤、损失严重,造成影响面过大的火灾,人们关注最多的往往不是火灾的损失,而是火灾发生的原因,所有的力量与焦点都放在火灾原因的调查上,而火灾损失的核定只是履行程序,尤其在小型火灾上表现更加突出。由于重视不够,损失核定工作开展地不扎实。另外,还有一些人为因素,造成损失核定结果与实际情况有很大差别。
2、火灾调查警力的相对缺乏造成核定工作不能深入地开展。
目前,消防监督警力还十分缺乏,拿湖北省襄樊市樊城消防科来讲,不算分布在乡村的2个建制镇,光城区8个办事处,163平方公里的监督面积,只有6个消防监督员,仅各种日常监督工作就已经负荷满载了。更不用说能够专门抽人为某个烧毁物件的重置价值而专门到各个市场进行认定。警力资源严重不足限制了火灾核定工作的深入开展。
3、火灾损失核定的组织、制度不完善使其缺乏规范性的依据。
目前,在多数火灾事故调查过程,鲜少成立有专门的火灾烧毁物品统计、清检小组,很少有将此项工作单独列出认真落实的。致使火灾中烧毁物品的调查形成空档,因而在对烧损物品清单进行核实不够完全。同时,火灾调查的组织、机构太少,一个省难有一个。没有专业的火灾调查机构,在对火灾损失核定时就缺少规范性地指导,缺乏可遵循的制度,对有关数据认定时随意性就比较大,与实际情况有出入。
三、问题对策
1、提高认识,加强对火灾核定工作的管理力度。
火灾损失核定工作是火灾统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核定不准,造成火灾统计不实,统计不实就不能客观反应火灾情况。因此,火灾核定工作者首先应当在思想树立对火灾核定工作正确的认识观。在工作中力求准确、符合实情,不能存在得过且过的思想,也不能因为一些数据难取得就放弃,存在畏难情绪。其次,火灾核定工作者应遵守职业道德。不编造虚假数据,依照规定认真核准。最后,应加强火灾核定工作的监管力度,保障损失核定程序规范、结果真实。
2、多方配合,突破单一警力对核定工作的制约。
在火灾损失核定工作中,要充分与其它职能部门相互协调,尤其是要和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长期的联系,善于利用这些部门的业务、技术力量来弥补消防技术、力量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如:在对火灾烧损物件的重置价值的确定的问题上,我们应充分与当地物价部门密切合作,对烧损物件重置价值的确定,除了充分开展市场调查的方法外,请物价部门进行价格核实也是一种便捷的途径。更重要的是对市面上找不到同类或相似产品的烧损物件的重置价值,请物价部门评估价格,是一种保障重置价值合理、公正的重要方法。而在对一些烧损构件技术、性能的鉴定上,可以请质量技术部门给予检测、评定,其结果更具有权威性。通过多部门协作,一方面增强各类数据的公正、合理性;另一方面,可借助他们对专业方面的知识的熟悉、掌握程度,减少工作量,赢得效率,既缓解消防警力不足的问题,又保障了数据的确凿。
3、健全组织,规范火灾核定工作数据的认定。
规范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工作,应该开始于火灾调查工作之初。即:在开展火灾调查的同时,应当把这项工作纳入,成立相应的火灾损失物品清理登记小组(可以与其它工作合并)。要求在开展火灾调查时,加强对现场物品、设备等的调查询问工作,对火灾中烧毁的物品的数量、品种、型号及烧毁的状况进行登记,做好记录、一一备案,便于下一步的核定损失时数据的提取。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对受灾户申报的财物的数量、种类进行核实,从而防止虚报、乱报的情况发生。同时,在各个单位内部应当确立火灾核定评估小组,专门负责对火灾中各物件烧损率、重置价值的分析、确定,保证核定中提取数据的合理性及规范性。(襄樊消防支队 张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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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襄樊消防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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