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微波站、卫星地球站

3.0.1 微波站、卫星地球站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2 微波站、卫星地球站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3.0.3 微波站、卫星地球站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在适当部位增设手动报警装置。

3.0.4 卫星地球站室内应设消火栓,室内消防用水量10L/s,室外应设生活与消防合用的水池。

3.0.5 卫星地球站的机房内均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或移动式灭火器。

注:本章的3.0.3条和3.0.4条不适用于VSAT卫星地球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