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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波站、卫星地球站
3.0.1
微波站、卫星地球站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2
微波站、卫星地球站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3.0.3
微波站、卫星地球站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在适当部位增设手动报警装置。
3.0.4
卫星地球站室内应设消火栓,室内消防用水量
10L/s
,室外应设生活与消防合用的水池。
3.0.5
卫星地球站的机房内均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或移动式灭火器。
注:本章的
3.0.3
条和
3.0.4
条不适用于
VSAT
卫星地球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