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电 气2.5.1
电信建筑的消防用电,一般由配电室或电力室的保证电源供电。2.5.2
电信建筑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如采用蓄电池作应急电源,应急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min。2.5.3
消防配电线路除设在金属梯架、金属线槽、电缆沟及电缆井等外, 其余线路亦应采用金属管穿绝缘导线敷设,穿越通信机房的管线应暗设。2.5.4
酸性电池室及贮酸室应采用隔爆灯具,不应设插座开关;其排风机应直接接入电源,开关一律设在室外(阀控式电池室除外)。2.5.5
电信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2.5.5.1
电信机房、电缆进线室、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总值班室);2.5.5.2
电池室、配电室、油机发电机室、消防水泵室、空调机室;2.5.5.3
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2.5.5.4
疏散走道、营业厅。2.5.6
县级以上的电信建筑应在下列部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5.6.1
电信机房、电缆进线室;2.5.6.2
配电室、油机发电机室、空调机室;2.5.6.3
楼梯间及其前室, 楼内主要走道、电梯机房;2.5.6.4
值班室、仓库、休息室、会议室、营业厅。 注:①探测器的选择参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第五章。②电信楼的主电路电缆桥架或梯架上可敷设线型感温探测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