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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1.0.1
为了保障邮电建筑中邮电设备、邮件以及人身的安全,在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标准。1.0.2
邮电建筑的防火设计标准,是依照国家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邮电建筑的特殊功能和技术要求制定的。1.0.3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电信综合局、长途电话局、电报局、市内电话局、微波站、地球站; 一级干线的邮件处理中心和二级干线的邮件处理中心。改建、扩建的上述建筑参照执行。1.0.4
邮电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按本标准执行,当本标准无具体规定时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