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图档资料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5.1.1条 城镇燃气管网管理部门应收集各类燃气管道工程资料和抢修、维护资料,建立管道和设备档案。
第5.1.2条 城镇燃气管网管理部门应根据抢修工程和维护作业要求,提供图档资料。
第5.1.3条 管道工程图档资料应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设计资料、开工报告、施工记录、工程验收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地下管平面详图、管线系统图、特殊工程断面图和其他必要的工程图。设备图(卡)记录内容应包括设备型号、位置、连接形式、设置日期、编号、施工单位及工程负责人、运行工况、维护记录等。
第二节抢修工程的图挡资料
第5.2.1条 抢修工程的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报警记录;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
三、事故类别(中毒、火警、爆炸等);
四、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
五、参加抢修的人员情况;
六、工程抢修概况及修复日期。
第5.2.2条 抢修工程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抢修任务书(执行人、批准人、工程草图等);
二、动火申报批准书(记录);
三、抢修记录;
四、事故鉴定记录;
五、抢修质量鉴定记录。
第三节 维护作业的图档资料
第5.3.1条 管道设备巡查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巡查周期、时间、地点(范围)、异常情况、处理方法和记录人等;
二、违章、险情上报记录。
第5.3.2条 管道设备维修作业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维修、更新和改造计划;
二、维修记录;
三、管道设备的拆除、迁移和改造工程图档资料;
第5.3.3条 管道设备的监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配合其他工程的管道监护记录(包括管位、管坡保护措施),在管位上违章搭建处理记录;
二、燃气运行压力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