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维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1.1条 对城镇燃气管网的维护,应制定管道和设备巡查周期和维修制度。

4.1.2条 城镇燃气管网的巡查和维修周期,应根据管材、工作压力、防腐等级、连接形式、使用年限和周围环境(人口密度、地质、道路情况、季节变化)等因素综合考虑。

4.1.3条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加强巡查:

一、新投入运行的燃气管道和设备;

二、建(构)筑物施工频繁地区;

三、人口密集区内的燃气管道和设备;

四、穿越铁路、河流、涵洞等地区的燃气管道和设备;

五、重要的燃气管道和设备。

4.1.4条 进入调压室、阀井等燃气设备场所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打开门窗通风或用机械通风,排除积存混合气体;

二、进入调压室、阀井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在确认有毒气体的浓度在容许范围内时,方可进入;

三、进入地下调压室、阀井作业时,应系安全带并应有专人监护,进入泄漏的地下调压室和阀井时,必须戴防护面具并应采取安全措施;

四、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

五、维修调压室内电器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4.1.5条 燃气管道和设备维修时,应设置护栏和标志。

 

第二节 管道维护

4.2.1条 地下燃气管道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管道覆盖层上有无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管道上搭建建(构)筑物等;

二、沿线有无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

三、管道安全距离内,有无因其他工程施工而造成损坏管基、悬空搁架燃气管道等可能发生事故的情况。

4.2.2条 在巡查中发现上述现象,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查清情况记录上报。

4.2.3条 地下燃气管道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泄漏检查可采用仪器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查。当道路结构无法钻孔时,也可从管道附近的阀井、窨井或地沟等地下构筑物检测;

二、对设有电保护装置的管道,应定期测试检查;

三、管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一半时,应对管道选点检查;管道超过使用年限,应加强定期检查,估测其继续使用年限,并加强巡查和泄漏检查;

四、供气高峰季节应选点测查管网高峰供气压力,分析管网运行工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对供应不良的管网应提出改造措施。

 

第三节 管道附件和设备维护

4.3.1条 调压器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调压器的巡查内容,应为调压器运行压力工况,调压器附属装置、仪器、仪表运行工况和调压室内有无泄漏等异常情况;

二、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洗、校验,对易损部件应按时更换、保养。

4.3.2条 阀门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阀门的巡查内容,应为阀门有无燃气泄漏、腐蚀现象,阀井有无积水,有无妨碍阀门、作业的堆积物等;

二、阀门应定期进行启闭性能试验、更换填料、加油和清扫及阀井的维修。

4.3.3条 凝水器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凝水器应定期排放积水、排放时不得空放燃气,在道路上作业时,应设作业标志;

二、应检查凝水器护盖、排水装置有无泄漏、腐蚀和堵塞,有无妨碍排水作业的堆积物等。

4.3.4条 补偿器、过滤器等设备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进行补偿器接口严密性检查、注油、更换填料、排放积水及补偿量调整等;

二、应进行过滤器接口严密性检查,过滤器前后压差检查、排污及拆卸、清洗等;

三、应定期校验安全阀起跳、回座性能及密闭性能等,水封式安全装置应定期检查水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