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J73-84(摘录)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5年6月1日
第四章 建 筑
第三节
防火和疏散第4.3.1条 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吊顶材料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宜小于0.25h。
第4.3.2条 洁净厂房内一般的生产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可按附录三进行分类。
第4.3.3条 甲、乙类生产的洁净厂房,宜采用单层厂房,其防火墙间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单层厂房应为3,000m2,多层厂房应为2,000m2。
第4.3.4条 甲、乙类生产或设置在甲、乙类生产环境中的装配式洁净室,其顶棚和壁板(包括内部填充物)应为非燃烧体。
第4.3.5条 在一个防火区内的综合性厂房,其洁净生产与一般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非燃烧体隔墙封闭到顶。隔墙及其相应顶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隔墙上的门窗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0h。穿过隔墙或顶板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
第4.3.6条 技术竖井井壁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检查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0h;竖井内的各层或间隔一层楼板处,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隔;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
第4.3.7条 洁净厂房每一生产层、每一防火区或每一洁净区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均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者,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一、甲、乙类生产厂房每层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m
2,且同一时间内的生产人员总数不超过5人;二、丙、丁、戊类生产厂房,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者。
安全出口应分散均匀布置,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得经过曲折的人员净化路线。
第4.3.8条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全疏散门不得采用吊门、转门、侧拉门以及电控自动门。
第4.3.9条 当洁净厂房同层外墙上可供消防人员通往厂房洁净区的门窗,其洞口间距大于80m时,则应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
专用消防口的宽度不应小于750mm,高度不应小于1800mm,并应有明显标志。
楼层的专用消防口应附设阳台,并从二层起向上设爬梯。
注:①专用消防口是消防人员为灭火而进入建筑物的专用入口,平时封闭,使用时由消防人员从室外打开。②洁净厂房外墙上的吊门、电控自动门以及宽度小于750mm,高度小于1800mm或装有铁栅栏的窗,均不得作为火灾发生时能供消防人员进入的洞口。
第六章 给水排水第四节 消防设施
第6.4.1条 洁净厂房应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建筑物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消防设施。
第6.4.2条 洁净厂房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每股水量不应少于5L/S。
第6.4.3条 洁净厂房的消火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二、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配备的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
第6.4.4条 洁净室及其技术夹道和技术夹层内,均宜同时设置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等灭火设施和消防给水系统。
对设有贵重设备仪器或生产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洁净室,以及火灾发生时,消防人员难以进入扑救的技术夹层和技术夹道等部位,应同时设置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和消防给水系统。
附录三 洁净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生产类别 |
举 例 |
甲 |
微型轴承装配的精研间、装配前的检查间 精密陀螺仪装配的清洗间 磁带涂布烘干工段 化工厂的丁酮、丙酮、环乙酮等易燃溶剂的物理提纯工作间(光致抗腐蚀剂的配制工作间) 半导体材料厂使用氢气的拉晶间、硅烷热分解室 集成电路工厂的化学清洗间(使用闪点小于 28oC的易燃液体者)外延间、化学气相沉淀间和化学试剂贮存间 |
乙 |
胶片厂的洗印车间 |
丙 |
计算机房记录数据的磁盘贮存间 显象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 磁带装配工段 集成电路工厂的氧化、扩散间、光刻间 |
注:1.洁净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是根据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危险性的特征进行分类举例的。2.本举例仅列举了部分行业,其他行业的洁净厂房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可参考上述举例确定。
3.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物质的量较少时,可根据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