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2001修订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7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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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7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局部修订条文有:第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第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第5.3.12条、第7.2.3条、第8.7.1A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条,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 二OO一年四月 |
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第7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1日第27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目 次
第三章 厂房
第四章 仓库
第五章 民用建筑
第七章 建筑构造
第八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第九章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十章 电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