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远控泡沫炮灭火系统
9.5.1
远控泡沫炮灭火系统应采用在消防控制室内人工操纵的电动或液动泡沫炮。
9.5.2
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9.4.2
条或第
9.4.3
条的规定。
9.5.3
泡沫混合液的最小供给速率应为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乘以最大一个防火分区的全部地面面积。
9.5.4
泡沫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10min
,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
30min
。
9.5.5
泡沫炮的配置应使不少于两股泡沫射流同时到达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任一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