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9.4.1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固定式低位泡沫炮、地面弹射泡沫喷头或其他类型的泡沫释放装置。

9.4.2 当采有氟蛋白泡沫液时,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m2

9.4.3 当采用水成膜泡沫液时,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1L/min·m2

9.4.4 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9.4.5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释放装置,其数量和规格应根据飞机停放位置和飞机机翼下的地面面积由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