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泡沫—水雨淋系统

9.3.1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应分区设置泡沫—水雨淋系统,一个分区的最大保护地面面积不应大于1400m2,每个分区应由一套雨淋阀组控制。

9.3.2 泡沫—水雨淋系统的喷头宜采用带溅水盘的开式喷头或吸气式泡沫喷头。

9.3.3 喷头应设置在靠近屋面处,每只喷头的保护面积不应大于12.1m2,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3.7m。吸气式泡沫喷头的保护面积和喷头间距应根据试验确定。

9.3.4 当采用氟蛋白泡沫液和吸气式泡沫喷头时,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0L/min·m2

9.3.5 当采用水成膜泡沫液和开式喷头时,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m2

9.3.6 经水力计算后的任意四个喷头的实际保护面积内的平均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也不宜大于设计供给强度的1.2倍。

9.3.7 泡沫—水雨淋系统的用水量必须满足以火源点为中心,30.0m半径水平范围内所有分区系统的雨淋阀组同时启动时的最大用水量。

注:当屋面板最大高度小于23.0m时,半径可减为22.0m

9.3.8 泡沫—水雨淋系统的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45min。不设翼下泡沫灭火系统时,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60min

9.3.9 泡沫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9.3.10 泡沫—水雨淋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84和《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