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灭火设备的选择

9.2.1 Ⅰ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必须设置泡沫—水雨淋系统、翼下泡沫灭火系统和泡沫枪。当飞机机翼面积小于280m2时,可不设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9.2.2 Ⅱ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的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应设置远控泡沫炮灭火系统和泡沫枪。

2 应设置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9.2.3 Ⅲ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应设置泡沫枪。

9.2.4 当Ⅱ、Ⅲ类飞机库停放和维修区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设计喷水强度应大于7.0L/min·m2,作用面积应大于465m2,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宜采用121℃。

9.2.5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设置的消火栓宜与泡沫枪合用给水系统。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同时使用两支水枪和充实水柱不小于13.0m的要求,经计算确定。

9.2.6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贴邻建造的建筑物,其室内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的配置以及飞机库室外消火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140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