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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8.1
供配电8.1.1
飞机库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Ⅰ、Ⅱ类飞机库的消防电源负荷等级应为一级,Ⅲ类飞机库消防电源等级应为二级。8.1.2
消防用电的正常电源宜单独引自变电所,当难以设置单独的电源线路时,应接自飞机库低压电源总开关的电源侧。8.1.3
消防用电设备的两回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8.1.4
电源总进线处的开关和倒换电源的开关,应采用能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8.1.5
飞机库低压线路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接地故障保护:1
飞机库的低压电源总进线处或库内变电所低压出线上应设置能延时发出信号的漏电保护器。2
插座回路上应设置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瞬时切断电路的漏电保护器。8.1.6
飞机库内应采用不延燃的铜芯电线、电缆。8.1.7
飞机库内电源插座距地面安装高度应大于1.0m。8.1.8
飞机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区: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地面以下与地面相通的地沟、地坑及与其相通的地下区域。2 2
区:1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及与其相通而无隔断的地面区域,其空间高度到地面上0.5m处;2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距飞机发动机或飞机油箱水平距离1.5m,并从地面向上延伸到机翼和发动机外壳表面上方1.5m处。
8.1.9 1
区和2区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的选用、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8.1.10
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