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采暖和通风

7.0.1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及其贴邻建造的建筑物,其采暖用热媒应为高压蒸汽或热水。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严禁使用明火采暖。

7.0.2 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空气再循环采暖系统的风机应由消防控制室自动关闭,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应设有便于工作人员关闭风机的手动按钮。

7.0.3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为综合管线设置的通行或半通行地沟,应设计每小时不少于5次换气的正压机械送风。当地沟内存在可燃蒸气时,应设计每小时不少于15次换气的机械排风,排风机应由可燃气体探测器自动启动。

7.0.4 除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