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给水排水第3.7.1条 加油站应就近利用城镇或企(事)业已建供水设施作为水源。无可利用条件时,可就近使用地下水或地表水。
第3.7.2条 加油站的生活、生产和消防给水管道,宜合并设置。
第3.7.3条 排出建筑物或围墙的污水,在建筑物墙外和围墙内应设水封井。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
第3.7.4条 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深度从最低管底算起,不应小于0.25m。
第3.7.5条 油罐区的雨水排水管穿越防火堤处,应设置封闭装置,封闭装置应能在堤外操纵。
第3.7.6条 清洗油罐的含油污水,必须在站内经过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排放标准时,方可排出站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