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站房与加油岛
第
3.3.1
条
加油站站房室内地坪的标高,应高出室外汽车加油场地地坪的标高
0.2m
。
第
3.3.2
条
加油岛及汽车加油场地宜设罩棚,罩棚的有效高度不应小于
4.5m
。专供小轿车用的加油站的罩棚高度,不应小于
3.6m
。
第
3.3.3
条
加油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油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
0.2m
。
二、加油岛的宽度不应小于
1.2m
。
三、加油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加油岛端部,不应小于
0.6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