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消防设施 第2.6.1条 小型石油库的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设置。 第2.6.2条 小型石油库的消防用水量,应取油罐的或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消防计算水量的较大值。 第2.6.3条 油罐的消防冷却方式,宜采用移动式水枪。油罐消防给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顶立式钢油罐消防用水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地上卧式钢油罐的消防用水,应设有不小于50m3的消防水池或1h能供50m3水的水源。 注:缺水地区设消防水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干粉灭火设施,可不设消防用水。 第2.6.4条 消防泵宜用手抬机动泵,可不设备用泵和备用动力源。 第2.6.5条 消防管道和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6.6条 小型石油库油罐的灭火设施,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单罐容量大于200m3的立式油罐,宜采用半固定式空气泡沫灭火。泡沫产生器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3MPa。 二、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200m3的立式油罐,宜采用移动式空气泡沫灭火。所采用空气泡沫管枪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3MPa;空气泡沫钩枪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5MPa。 三、缺水少电地区的丙类油品立式固定顶罐,可采用烟雾自动灭火装置灭火。 四、卧式油罐可采用小型灭火器具灭火。 五、半固定、移动式空气泡沫灭火需要的消防车可用手抬消防机动泵、压力或管线比例混合器代替。压力比例混合器的出口,应设公称直径为65mm的管牙接口。 第2.6.7条 立式固定顶油罐和单浮盘的内浮顶油罐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油罐灭火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的规定。 第2.6.8条 油罐空气泡沫灭火所需的泡沫产生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但每个油罐不应少于2个。 第2.6.9条 油罐空气泡沫混合液管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6.10条 位于城镇或企业消防站保护范围内的小型石油库,经与消防部门协商,可不设或少设消防设施。 第2.6.11条 车间供油站应设灭火设施,并宜结合车间的消防设计统一设置。 第2.6.12条 小型石油库各主要场所配备灭火器的数量,应符合表2.6.12的规定。灭火器具,应放在使用方便的固定地点。 注:手提式灭火器系指6L高效化学泡沫灭火器和8kg干粉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系指100L高效化学泡沫灭火器和70kg干粉灭火器。 第2.6.13条 手抬消防机动泵、泡沫液、泡沫灭火器等,应根据所在地区气候条件采取必要的防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