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车间供油站

2.5.1 设置在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的存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甲、乙类油品的存油量,不应大于车间两昼夜的需用量,且不宜大于2m3

二、当两昼夜的需用量很小时,用罐储存的存油量,不宜大于0.5m3;用桶储存的存油量,不宜大于0.2m3

2.5.2 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顶盖与厂房隔开。储存甲、乙类油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和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存油量不大于5m3的丙类油品的储罐(),可直接设置在丁、戊类生产厂房内的固定地点。

2.5.3 厂房内油罐的通气管必须引至室外,甲、乙类油品储罐通气管的排气口,应高出屋面1m,与厂房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2.5.4 厂房内车间供油站的油罐和油泵,可一起布置。

2.5.5 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按企业小型石油库的要求设计。当车间供油站内甲、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20 m3,且为直埋地下式卧罐,或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100m3时,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距离,可不小于2.5.5的规定。

注:①丙类油品,当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时,油罐及泵房与厂房内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可为8m。

②油泵房与地下油罐的距离,不应小于3m。

③甲、乙类油品地下油罐的通气管,其管口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m。

2.5.6 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设高度为1.6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厂房外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厂房外墙6m高度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洞口。工厂围墙兼作站区围墙时,油罐、油泵房与工厂围墙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2.2.1条的规定。

2.5.7 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油泵房可与厂房毗邻建造,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5h非燃烧体屋顶;对于甲、乙类油品的泵房,尚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当油泵房设在厂房内时,应符合本规范第2.5.2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