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油罐区 第2.3.1条 小型石油库的油罐,应采用钢油罐。储存甲类油品的地上立式油罐,宜采用内浮顶油罐。 第2.3.2条 立式油罐应地上设置,卧式油罐宜地上设置。甲、乙类油品的储罐,严禁设在地下或半地下罐室内。 第2.3.3条 小型石油库的油罐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甲、乙类油品储罐与丙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二、立式油罐不宜与卧式油罐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三、沸溢性油品储罐应单独布置。 第2.3.4 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管、放水管、入孔、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储存甲、乙类油品和轻柴油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必须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地下直埋卧式油罐,可装设带阻火器的通气管。储存除轻柴油以外的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卧式油罐,应装设通气管。 第2.3.5 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于5m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卧式油罐组联合平台应设斜梯,且不少于两处。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第2.3.6 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卧式油罐,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第2.3.7 小型石油库油罐区的设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