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2.2.1 小型石油库的生产区和行政管理区,应分区布置。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2.1的规定。

注:①表中油罐,系指储存甲、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钢油罐。对于内浮顶罐、储存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罐,容量大于50m3的卧式罐,防火间距可按表列数字减少25%;对于容量等于或小于50m3的卧式罐,可减少50%。

②灌油间与高架罐邻近一侧的外墙当为非燃烧体实体墙时,两者的间距可不受限制。

③防火堤内的隔油池与油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

④与卸油泵房毗邻的配电间,至铁路卸油作业线的防火间距,可按卸油泵房确定,但至其余各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分别符合配电间和油泵房防火距离的要求。

⑤铁路卸油作业线与设有卸油站台的桶装油品库房的间距,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2.2.2 消防水泵房和用于装卸油船的油泵房,可建在码头上。

2.2.3 油罐至河()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30m。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至河()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本规范表2.2.1中指的其它建筑物、构筑物与河()岸边的距离不限。

2.2.4 甲、乙类油品的汽车油罐车密闭卸油接头处与油罐、油泵房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但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甲、乙类油品储罐的要求确定。

2.2.5 零位油罐与所属铁路卸油作业线的间距,不应小于6m;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2.2.1中油罐的要求确定。

2.2.6 油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油罐区宜布置在比卸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但当油罐区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2.2.7 铁路卸油设施,宜布置在小型石油库的边缘地带。

2.2.8 汽车罐油设施,宜布置在小型石油库靠近库外道路的一侧。

2.2.9 油罐区、铁路卸油设施,应设有能回车的消防道路。

2.2.10 汽车装卸油品场地不应采用沥青地面。

2.2.11 小型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2.2.12 小型石油库内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不应植树。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

2.2.13 小型石油库的油泵房、装卸油品码头、桶装油品库房、输油及热力管线、给水排水系统、防静电设施以及采暖通风等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