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GB50116-9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96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8]245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件附件九)的要求,由公安部会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1 总则

2 术语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1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3.2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1 报警区域的划分

4.2 探测区域的划分

5 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5.3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5.4 火灾应急广播

5.5 火灾警报装置

5.6 消防专用电话

5.7 系统接地

6 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

6.1 一般规定

6.2 消防控制室

6.3 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7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1 一般规定

7.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3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8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8.1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置

8.2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8.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9 系统供电

10 布线

10.1 一般规定

10.2 屋内布线

附录A 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

附录B 不同高度的房间梁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

附录C 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附录D 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建议性)

D.1 特级保护对象

D.2 一级保护对象

D.3 二级保护对象

附录E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