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GB50116-9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9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8]245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件附件九)的要求,由公安部会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目 次
3.1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3.2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1 报警区域的划分
4.2 探测区域的划分
5 系统设计
6 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
7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8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10.1 一般规定
10.2 屋内布线
D.1 特级保护对象
D.2 一级保护对象
D.3 二级保护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