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5.1.2 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5.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采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